重庆道渝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周道渝重庆市九龙坡区工业园区土地储备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7民初1608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霍发帅,重庆德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重庆道渝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6233621P。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市九龙工业园区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负责人:成勇,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成延飞,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重庆道渝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九龙工业园区土地储备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飞
代理审判员*浩
人民陪审员杨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