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道渝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周道渝重庆道渝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3执52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83号重庆宾馆商务大厦20层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4897309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5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重庆道渝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苑小区2幢22号。
法定代表人:***。
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重庆道渝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03民初12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归还原告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3931.72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32135.93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以1771.34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以24.45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重庆道渝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重庆融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车辆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如期申报。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但系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权,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但未被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土地、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因本案未能足额执行完强制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03执52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针对未能执行完毕的标的享有继续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汝海涛
审判员*平
审判员王庆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