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道渝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道渝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法民初字第03026号
原告**,男,1970年7月2日生,汉族。
被告重庆道渝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龙苑小区2幢2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原告***被告重庆道渝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道渝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道渝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侯珊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