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欣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沈阳欣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4民初8331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24日,*,住辽宁省朝阳县羊山镇。
被告:沈阳欣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沈阳欣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