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欣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万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沈阳欣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财保1号
申请人:辽宁万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开发区开发北二十一号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603601753Q。
法定代表人:刁玉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柏霖,系辽宁申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羽佳,系辽宁申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仙岛北路4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96548778K。
法定代表人:李岩。
申请人辽宁万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万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沈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0,318.0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人中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沈阳市仲裁委员会将上述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辽宁万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0,318.0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其他财产仅限于房产、土地、机器设备、机动车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辽宁万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坤
人民陪审员 马 欣
人民陪审员 刘 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杨易瑾
书 记 员 李宗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