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15152号
原告:辽宁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江xx,系经理。
被告:沈阳xx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李xx,系经理。
原告辽宁xx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xx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xx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xx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xx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3,218元,减半收取1,609元,保全费1,250元,均由原告辽宁xx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