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民终113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欣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仙岛北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特色小镇(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路中路甲32号二层10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欣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城特色小镇(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色小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2民初22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对于保证人保证责任的认定,应当考察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双方是否达成保证担保合意。上诉人陈述,双方经过协商,***为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双方就借款达成一致;被上诉人陈述,双方没有见面,系上诉人草拟合同邮寄给上诉人。被上诉人主张***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但特色小镇公司公开的登记信息显示,***为除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亦为该公司董事、经理;特色小镇公司占90%的股份的控股股东为北京领航特色小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领航公司),***亦为北京领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职为执行董事、经理,且***为北京领航公司四股东中的第二大股东。本案借款合同的签订形成过程,案涉借款合同的***是否为其本人签字,以及***在公司签订合同过程中的授权范围等案件事实系属本案基础事实,需进一步予以查明,故本案应发回重审,在查明相关基础事实后,再行依法裁判为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2民初227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835元,退回沈阳欣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