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02财保6号
申请人:沈阳欣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仙岛北路4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96548778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唐山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缇香公馆02单元2门1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MA07YTPG8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沈阳欣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唐山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沈阳欣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保险单号为:2210104412022300061)。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山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沈阳欣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