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天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天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民初453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辉,福建鹭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枝南,福建鹭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福建省天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龙山镇文技楼三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671932909W,
法定代表人:陈少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静,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程,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水龙,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明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天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水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受疫情影响,导致**与福建省天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水龙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徐国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瑞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