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华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华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卓诚博燃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2民初302号
原告:德州华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三八路东汇大厦A号楼6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皓(特别授权代理),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武汉卓诚博燃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黄浦大街86、88号(黄埔东宫)1栋B单元17层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德州华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卓诚博燃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德州华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华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华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26元,减半收取计2,563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2,583元,由原告德州华盛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艳萍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