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彦生诉被告承德市华星装饰有限公司、被告都昌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3-05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丰民初字622号
原告崔彦生,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
委托代理人宋焕才,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承德市华星装饰有限公司,地址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汇强矿业大厦1栋2单元1302-130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335583-3,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职务经理,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孙晓平,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昌树,住安徽省桐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彦生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彦生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梁宝林
人民陪审员 宗天瑞
人民陪审员 刘阁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慧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