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骊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骊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5民初2501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西安骊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代*街道办事处桥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骊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以其与西安骊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西安骊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元,减半收取111.50元,由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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