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治平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延安治平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02民初909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2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四川省青神县,个体经营者,现住延安市。
被告***,男,50岁,现住延安市新城区,系该项目部经理。
被告延安治平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延安治平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7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973.5元。
审判员杨莹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