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02民初909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2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四川省青神县,个体经营者,现住延安市。
被告***,男,50岁,现住延安市新城区,系该项目部经理。
被告延安治平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延安治平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7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973.5元。
审判员杨莹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