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治平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政府、治平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602民初2912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7月16日出生,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延安市宝塔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镇东村。
法定代表人:艾绳富,该镇镇长。
被告:延安治平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治平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欧锦园南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政府、治平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拆除影响原告采光权的建筑和设施,并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35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属于延安市宝塔区**镇***小区19号楼2单元301室居民,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是如今被告**政府进行整体规划,并由被告治平公司施工在原告19号楼的南边建起一座5-6层的幼儿园,这座建筑与19号楼之间的楼间距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19号楼的日照和采光造成极大的侵害。原告认为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能为一已利益而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原告对***小区19号楼2单元301室有权进行合理的使用,享有采光权也属于原告对房屋使用的合理范畴。现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原告的房屋南边建起一座幼儿园,遮挡了原告正常的日照和采光,严重影响原告的采光权,已经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应对原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经原、被告多次商谈无果,故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诉争的******小区属灾后重建集中居住区项目,属解决特困人群性质的政府安置房,按照《宝塔区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塔区灾后集中居住区住房建设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精神,该房源由政府调控,任何个人不得出售房源。该案中,19号楼属****里坪村委会与政府部门以土地置换取得房源,后由崖里坪村委会负责分配给其村内的安置户。而本案原告不属崖里坪村村民,也不属于安置户,其房源属转让取得,其原告主体不适格,故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