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与被告延安治平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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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延安治平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被告:延安治平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旁。 被告:**,男,汉族,延安治平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四分公司经理,现住宝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延安治平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56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283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