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治平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延安治平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与被告延安治平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602民初6561

原告:**,男,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延安治平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旁。

法定代表人:李树艳,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延安治平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四分公司经理,现住宝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延安治平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11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2836.50



审判员李惠蓉


0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