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治平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志丹天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治平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6执25号
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天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志丹县武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延安治平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东苑小区210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折克有,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东苑路30号6号楼1单元101室。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志丹县天力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治平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延仲裁字第011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延安治平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治平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立案执行前,被执行人延安治平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货款997606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剩余货款的利息部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延安治平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共给付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天力工贸有限公司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20万元,剩余利息部分、案件仲裁费申请执行人全部放弃,案件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2017年2月8日被执行人延安治平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将和解执行款20万元、执行费2900元全部履行到位。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志丹县天力工贸有限公司兑付了案件款20万元并依法缴纳了将案执行费2900元。本案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延安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延仲裁字第011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和解执行完毕。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高明照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