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治平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西安华铝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延安治平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华铝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延安治平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2民初241号
原告西安华铝幕墙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爱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西安市未央汉城街道丰产路吴高墙村2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399078618R
被告延安治平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树艳,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71003052X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华铝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安治平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华铝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华铝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99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3449.5元。
审判员张虎
二0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