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治平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延安世华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延安治平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南泥湾采油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2民初5409号
 
原告延安世华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刘万家沟百米大道东段新圣明宫建材综合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37970116N。
法定代表人:师世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宗世伟,男,汉族,1961年1月15日出生,陕西省吴起县人,现住延安市新区。
被告延安治平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71003052XW。
法定代表人:李树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南泥湾采油厂。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223531132K。
负责人:王林强,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高峰、马慧,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世华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延安治平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南泥湾采油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安世华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延安世华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9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延安世华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8746.5元。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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