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财保39号
申请人: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界石镇界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0088144W。
法定代表人:王祥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代银,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兰,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92907XR。
法定代表人:何胜,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4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以其与申请人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PZDM202150010000000077)。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3720元,由申请人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李 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善浩
书 记 员 陈思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