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

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民辖终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槐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964720。
法定代表人:蒲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界石镇界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0088144W。
法定代表人:王祥伦,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20)川1702民初26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17年3月5日签订的《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未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合法有效。而本案案涉工程为达州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配电工程,工程地点在达州市通川区辖区内。因此,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向有管辖权的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继军
审判员  孙 华
审判员  谭 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