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3财保261号
申请人: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界石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0088144W。
法定代表人:王祥伦,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云瑞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工业园区北区D26-2/02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U9Y7Q2N。
法定代表人:罗云中。
申请人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云瑞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保额为13万元的保函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宇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