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

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通惠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3财保207号

申请保全人: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界石镇界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0088144W。

法定代表人:王祥伦,总经理。

被保全人:四川省通惠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72286M。

法定代表人:晋波,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四川省通惠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保全人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9)渝0113执保164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保全人四川省通惠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银行成都市抚琴西路支行银行存款131200元采取了冻结措施。现申请保全人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申请解除本院对被保全人四川省通惠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工商银行成都市抚琴西路支行银行存款131200元所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保全人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宇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