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

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7102民初361号
原告: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界石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平阳南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辉,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3元,由原告重庆众恒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刘庆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