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正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民初3788号 原告:***正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拉马河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薛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正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2013年3月20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沈阳市电信分公司与沈阳***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宽带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发生争执,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沈阳市电信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此协议已经载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沈阳市电信分公司的住所地为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82号。2014年10月21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沈阳市电信分公司与沈阳***讯服务有限公司及沈阳吉泰长风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协商将《宽带合作协议》的合同主体沈阳***讯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沈阳吉泰长风通信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9月14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沈阳市电信分公司与沈阳吉泰长风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正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协商将《宽带合作协议》的合同主体由沈阳吉泰长风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正通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1月11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沈阳市电信分公司更名为本案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2021年8月26日,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经营地址由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82号变更为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18号。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告住所地变更在签订协议后,故该案应当移送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宋奕嬴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