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3365号之一
原告: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永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永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郑州市。
负责人:***,任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郑州市。
负责人:***,任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1.62元(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