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黑0202民初1525号
原告:*****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哈尔市铁锋区曙光街道光荣区125号楼3**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龙之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江省**哈尔分公司,住所地**哈尔市龙沙区**南大街50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赢科技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江省**哈尔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齐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赢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江省**哈尔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家庭客户住宅小区业务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2.请求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立即给付宽带定额合作分成418,032.86元和欠款利息25,821.55元,合计443,854.41元;3.诉讼费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9月、12月、2016年5月、12月、2017年2月、5月、8月,*****赢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签订了《家庭客户住宅小区业务合作协议》,后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赢科技有限公司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家庭客户住宅小区安装宽带服务。双方约定,家庭宽带采用定额支付佣金的方式结算,即每月每户24元和30元二种标准。截至2022年11月,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欠付418,032.86元及利息25,821.55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赢科技有限公司为维护权益诉至法院。在鑫赢科技公司与电信齐分公司对账工作完成后,鑫赢科技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佣金差额421,678.89元及利息32,573.95元。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辩称,不同意鑫赢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一、鑫赢科技公司“给付宽带定额合作分成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基础,电信齐分公司一直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未欠付鑫赢科技公司佣金。2015年9月至2017年8月,鑫赢科技公司与电信齐分公司就板房小区、团结小区等多个小区的电信业务先后签订了多份《家庭客户住宅小区业务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在数份原合同和补充协议中,双方也特别约定,“如遇甲方或甲方上级公司调整分成标准(调整或调减),甲方有权按甲方或甲方上级公司最新分成标准执行。”以上两条约定清楚写明,电信齐分公司有权按照上级公司的最新佣金标准调整支付给鑫赢科技公司的佣金。2019年3月,电信齐分公司的上级公司下发了《关于家庭宽带采用定额方式支付佣金的通知》,该通知对佣金支付方式进行调整,电信齐分公司将省公司调整支付佣金政策内容告知鑫赢科技公司,并按照《家庭客户住宅小区业务合作协议》、定额补充协议和履行惯例,按照省公司新调整的佣金标准来支付鑫赢科技公司的佣金,电信齐分公司调整佣金的行为完全符合与鑫赢科技公司的约定,并且按新的佣金标准支付了佣金,不存在拖欠佣金事实,
二、电信齐分公司按照双方协议约定,依据省公司《关于进一步优化宽带合作分成工作的通知》要求调整佣金标准,是落实国家政策的需要,也符合原协议订立的宗旨,符合公平原则。为了贯彻家“提速降费”**政策,电信齐分公司推出了融合套餐业务,该套餐中包括手机语音通话、流量、短信、彩信、彩铃等业务,宽带业务免费赠送给用户,改变了原有的移动业务与宽带业务分别单独收费的方式。这是双方签订原协议、补充协议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情势变化。按照双方协议宗旨,电信齐分公司支付给宽带佣金的前提是宽带业务有收益,在宽带免费赠送用户的情况下,宽带业务已经不产生收益,支付鑫赢科技公司宽带佣金的前提也就不存在,电信齐分公司也就不必支付鑫赢科技公司宽带业务佣金。但显然这样做对鑫赢科技公司不公平,所以,根据用户使用宽带的实际情况,电信齐分公司上级单位根据各种费用占比测算出融合套餐业务内宽带收入占比,并向行业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做出了备案,电信齐分公司根据测算处的占比按新的支付标准给付佣金,这符合原协议订立宗旨,符合公平原则。
三、融合套餐的推出及分成测算并非电信齐分公司自己能够擅自改变的,所有的测算均系电信齐公司上级单位省电信公司根据国家、工信部、集团总部“提速降费”的政策要求进行专业测算,并向行业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备案的,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实行。落实国家“提速降费”**政策不是某个公司的责任义务,而是全行业共同的责任义务,不能因为某个公司利益受损就影响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的落实。本案中,电信齐分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提速降费”政策正是体现国企的担当,同时鑫赢科技公司也负有落实这一政策的责任义务,不能仅为了本企业利益而影响整个**政策的落实。电信齐公司在自身承担“提速降费”导致损失的情况下,已经最大限度考虑到鑫赢科技公司利益,并采取措施维护鑫赢科技公司利益,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落实国家政策,实现双方合作共赢,保证双方长久合作。
四、鑫赢科技公司在诉讼请求中第一项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协议及补充协议,案涉协议中2015年7月17日签订的合作小区世纪同辉,合作截止日期为2023年5月3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所以不存在继续履行本协议的事实。
五、电信齐分公司对鑫赢科技公司所诉请的金额有异议,双方在开庭前已经进行了对账,截止庭审时对账工作还没有结算,关于电信齐分公司已经支付给鑫赢科技公司的佣金,或者按照鑫赢科技公司诉讼请求需再支付其所谓的差额佣金的金额需双方最终共同确认的金额为准。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7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江省**哈尔市电信分公司与**哈尔市思阳电子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家庭客户住宅小区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江省**哈尔市电信分公司,乙方**哈尔市思阳电子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合作范围畅心园北棚改小区,楼群数量9栋,覆盖户数324户,甲方负责接入小区主干机房内设备部分的全部投资,乙方负责电信主干机房(或电信主干光交接箱)至用户侧的全部投资。在合同期限内,按当月宽带业务、语音业务处长收入给予合作方50%的佣金。结算周期为按月结算,合作年限自甲乙双方共同认可并签字的合作小区通信工程竣工之日起满8年。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协议条款,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对方全部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建设等直接经济损失及相关间接经济损失。”
2015年9月29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江省**哈尔市电信分公司与*****赢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家庭客户住宅小区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江省**哈尔市电信分公司,乙方*****赢科技有限公司。合作范围板房小区、团结小区、纺织小区、解放小区,楼群数量35栋,覆盖户数2400户,甲方负责接入小区主干机房内设备部分的全部投资,乙方负责电信主干机房(或电信主干光交接箱)至用户侧的全部投资。在合同期限内,按当月宽带业务、语音业务处长收入给予合作方40%的佣金。结算周期为按月结算,合作年限自甲乙双方共同认可并签字的合作小区通信工程竣工之日起满8年。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协议条款,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对方全部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建设等直接经济损失及相关间接经济损失。该协议执行期间入狱国家政策或电信集团公司政策、**江省电信公司政策调整,双方可以协商重新签订协议。”后于2016年6月13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江省**哈尔市电信分公司与*****赢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1.自签订本补充协议起对家庭宽带采用定额佣金方式进行支付;2.合同期限内,宽带业务以套餐档位进行定额佣金支付,即每月每户24元,语音业务按原合同标准执行。后于2017年7月31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江省**哈尔市电信分公司与*****赢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合同期限内,宽带业务以套餐档位进行定额佣金支付,其中破冰政策每月每户12至25元不等,引爆政策低档位每月每户15元,高档位每月每户18元,其他政策每月每户24元;语音业务按原合同标准执行;如遇甲方或甲方上级公司调整分成标准(调增或调减),甲方有权按甲方或甲方上级公司最新分成标准执行。”
2015年12月18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江省**哈尔市电信分公司与*****赢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家庭客户住宅小区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江省**哈尔市电信分公司,乙方*****赢科技有限公司。合作范围铁锋区鑫城苑小区2-4号楼(2号楼多层、3、4号楼高层),楼群数量3栋,覆盖户数230户,甲方负责接入小区主干机房内设备部分的全部投资,乙方负责电信主干机房(或电信主干光交接箱)至用户侧的全部投资。在合同期限内,按当月宽带业务、语音业务处长收入给予合作方40%的佣金。结算周期为按月结算,合作年限自甲乙双方共同认可并签字的合作小区通信工程竣工之日起满8年。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协议条款,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对方全部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建设等直接经济损失及相关间接经济损失。该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或电信集团公司政策、**江省电信公司政策调整,双方可以协商重新签订协议。”后于2016年6月13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江省**哈尔市电信分公司与*****赢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1.自签订本补充协议起对家庭宽带采用定额佣金方式进行支付;2.合同期限内,宽带业务以套餐档位进行定额佣金支付,即每月每户24元,语音业务按原合同标准执行。后于2017年7月31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江省**哈尔市电信分公司与*****赢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合同期限内,宽带业务以套餐档位进行定额佣金支付,其中破冰政策每月每户12至25元不等,引爆政策低档位每月每户15元,高档位每月每户18元,其他政策每月每户24元;语音业务按原合同标准执行;如遇甲方或甲方上级公司调整分成标准(调增或调减),甲方有权按甲方或甲方上级公司最新分成标准执行。”后于2017年9月20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江省**哈尔市电信分公司与**哈尔市思阳电子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2.宽带业务以套餐档位进行定额佣金支付,其中破冰政策每月每户12-25元不等,引爆政策低档位每月每户15元,高档位每月每户18元,其他政策每月每户30元;语音业务按出账收入给予合作方50%的佣金;如遇甲方或乙方上级公司调整佣金标准(调整或调减),甲方有权按甲方或甲方上级公司最新佣金标准执行。
2016年5月4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江省**哈尔市电信分公司与*****赢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家庭客户住宅小区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江省**哈尔市电信分公司,乙方*****赢科技有限公司。合作范围东劳动小区1-4#、职工小区3#、南浦1#、3#、4#、东湖工业小区12-14#,***小区公寓1-3#。楼群数量14栋,覆盖户数1148户,甲方负责接入小区主干机房内设备部分的全部投资,乙方负责电信主干机房(或电信主干光交接箱)至用户侧的全部投资。在合同期限内,宽带业务一定额方式进行支付,即每月每户24元;语音业务按出账收入给予合作方40%的佣金,如遇甲方或甲方上级公司调整佣金标准,甲方有权按甲方或甲方上级工资最近佣金标准执行。合作年限自甲乙双方共同认可并签字的合作小区通信工程竣工之日起满8年。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协议条款,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对方全部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建设等直接经济损失及相关间接经济损失。该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或电信集团公司政策、**江省电信公司政策调整,双方可以协商重新签订协议。
2016年12月19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江省**哈尔市电信分公司与*****赢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家庭客户住宅小区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江省**哈尔市电信分公司,乙方*****赢科技有限公司。合作范围警卫小区1#、2#、17-20#、汽车公司家属楼、鑫鑫花园4号楼、司机家属楼。楼群数量9栋,覆盖户数600户,甲方负责接入小区主干机房内设备部分的全部投资,乙方负责电信主干机房(或电信主干光交接箱)至用户侧的全部投资。在合同期限内,宽带业务一定额方式进行支付,即每月每户24元;语音业务按出账收入给予合作方40%的佣金,如遇甲方或甲方上级公司调整佣金标准,甲方有权按甲方或甲方上级工资最近佣金标准执行。合作年限自甲乙双方共同认可并签字的合作小区通信工程竣工之日起满8年。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协议条款,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对方全部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建设等直接经济损失及相关间接经济损失。该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或电信集团公司政策、**江省电信公司政策调整,双方可以协商重新签订协议。
2017年2月28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江省**哈尔市电信分公司与*****赢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家庭客户住宅小区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江省**哈尔市电信分公司,乙方*****赢科技有限公司。合作范围开发路一机械红楼、电业局楼1、2#。楼群数量3栋,覆盖户数220户,甲方负责接入小区主干机房内设备部分的全部投资,乙方负责电信主干机房(或电信主干光交接箱)至用户侧的全部投资。在合同期限内,宽带业务一定额方式进行支付,即每月每户24元;语音业务按出账收入给予合作方40%的佣金,如遇甲方或甲方上级公司调整佣金标准,甲方有权按甲方或甲方上级工资最近佣金标准执行。合作年限自甲乙双方共同认可并签字的合作小区通信工程竣工之日起满8年。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协议条款,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对方全部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建设等直接经济损失及相关间接经济损失。该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或电信集团公司政策、**江省电信公司政策调整,双方可以协商重新签订协议。
2017年5月27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江省**哈尔市电信分公司与*****赢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家庭客户住宅小区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江省**哈尔市电信分公司,乙方*****赢科技有限公司。合作范围建华区203部队家属楼,楼群数量1栋,覆盖户数32户,甲方负责接入小区主干机房内设备部分的全部投资,乙方负责电信主干机房(或电信主干光交接箱)至用户侧的全部投资。在合同期限内,宽带业务以套餐党委进行定额佣金支付,其中破冰政策每月每户12-25元不等,其他政策每月每户30元;语音业务按出账收入给予合作方50%的佣金;如遇甲方或乙方上级公司调整佣金标准(调整或调减),甲方有权按甲方或甲方上级公司最新佣金标准执行。合作年限自甲乙双方共同认可并签字的合作小区通信工程竣工之日起满8年。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协议条款,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对方全部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建设等直接经济损失及相关间接经济损失。该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或电信集团公司政策、**江省电信公司政策调整,双方可以协商重新签订协议。
2017年8月14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江省**哈尔市电信分公司与*****赢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家庭客户住宅小区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江省**哈尔市电信分公司,乙方*****赢科技有限公司。合作范围龙沙区**小区1-8#、临街门市,楼群数量9栋,覆盖户数420户,甲方负责接入小区主干机房内设备部分的全部投资,乙方负责电信主干机房(或电信主干光交接箱)至用户侧的全部投资。在合同期限内,宽带业务以套餐档位进行定额佣金支付,其中破冰政策每月每户12-25元不等,引爆政策低档位每月每户15元,高档位每月每户18元,其他政策每月每户30元;语音业务按出账收入给予合作方50%的佣金;如遇甲方或乙方上级公司调整佣金标准(调整或调减),甲方有权按甲方或甲方上级公司最新佣金标准执行。合作年限自甲乙双方共同认可并签字的合作小区通信工程竣工之日起满8年。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协议条款,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对方全部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建设等直接经济损失及相关间接经济损失。该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或电信集团公司政策、**江省电信公司政策调整,双方可以协商重新签订协议。
2017年10月17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江省**哈尔市电信分公司与*****赢科技有限公司、**哈尔市思阳电子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江省**哈尔市电信分公司与**哈尔市思阳电子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家庭客户住宅小区业务合作协议》的转让协议,协议约定:1.2015年5月签署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江省**哈尔市电信分公司与**哈尔市思阳电子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家庭客户住宅小区业务合作协议》,2.2017年9月签署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江省**哈尔市电信分公司与**哈尔市思阳电子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家庭客户住宅小区业务合作协议》,现因**哈尔市思阳电子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将此小区转让给*****赢科技有限公司,协议中的**哈尔市思阳电子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自2017年10月其变更为*****赢科技有限公司,即原合同中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赢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3月4日,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江分公司作出中国电信黑[2019]66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宽带合作分成工作的通知,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提速降费政策工作要求,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推出融合业务,曾发函与*****赢科技有限公司协商后续合同履行问题,但双方未就此问题达成新的协议。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认为提速降费是国家政策,是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情势变化,该政策致使签订原协议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根本性改变,按照*****赢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佣金标准给付分成会给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造成巨额亏损,故自2019年9月开始按照其调整的标准给付分成,未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数额给付分成。自2019年9月至2022年11月30日,此期间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按照其调整后的标准计算支付分成的数额为与约定数额,经原被告双方对账后,确定两种计算方式相差数额为421678.89元。
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业务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赢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给付款项义务,构成违约,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应当按照协议全面履行义务。庭审中,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称改变分成计算方式是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进行的调整,该政策的出台是不可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均约定“如遇甲方或甲方上级公司调整分成标准(调增或调减),甲方有权按甲方或甲方上级公司最新分成标准执行。”且已经向*****赢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告知函,故对*****赢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分成及利息不认可。本院认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属于盈利性质的公司,非公益服务性质的公司,双方的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江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江分公司做出的中国电信黑[2019]66号文件已经明确载明“各地市分公司要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与合作代理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调整”,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并未与*****赢科技有限公司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调整,故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的抗辩观点,本院不予采信。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亦抗辩称,*****赢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收取分成,是以实际履行的方式认可对分成的调整,因*****赢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接受款项的一方,接受佣金并非对该分成的认可,故该抗辩观点不予采信。关于*****赢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继续履行协议诉求,因合作协议约定了合作年限,且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对双方合作协议尚在履行中的事实并无异议,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也没有提出解除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双方的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依然存在且有效,故此项诉求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赢科技有限公司主张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给付宽带定额合作分成421,678.89元及利息32,573.9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赢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宽带定额合作分成421,678.89元及利息32,573.95元,合计454,252.84元;
二、驳回*****赢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13.79元,减半收取计4,056.90元,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哈尔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省**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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