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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2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某某公司、某某等生命权、身体权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1329民初65号 原告:***,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邓州市。 原告:**2,女,201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邓州市。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2祖父。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提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某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朝阳路13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0731××××,住所地:宜城市城关村六组望江路。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新野县城关镇人民路中段东侧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574995633Y。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新野县解放路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772162747T。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2与被告***、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新野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新野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新野分公司)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2022)豫1329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被告新野供电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2022)豫13民终5499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新野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移动新野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电信新野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被告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769674元、丧葬费38130.5元、尸体处理费用33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7696.5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车辆损失费36710元,合计106557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18日凌晨12时许,被告***驾驶货车,经过新野县××乡××道与YO10县道交叉口向北70米处时,剐蹭路面上方电线后导致电线杆倾斜,电线脱落。后死者**1驾驶车辆经过此处时,触电身亡,并引发车辆起火,车辆受损。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新野供电公司辩称:1、我方对受害人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且是事故的受害方。2、肇事方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3、受害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被告***辩称:1、本案中***剐蹭路面上方电线导致电线杆倾斜仅为嫌疑,新野县检察院已经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书。2、***当时对电线脱落下坠一事并不知情。3、***车辆不可能将高压线剐蹭并致使脱落。4、***通过案发地与死者**1通过时隔五个小时之久,高压线如何脱落,刑事案卷中并未侦查清楚。5、死者**1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应驳回原告对***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中国移动新野分公司辩称:1、本案受害人的死亡结果与通信光缆无关,移动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起诉移动公司属于主体错误;2、死亡事故的发生和前期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应把两个法律关系混同处理;3、死者在本案中主动触摸可能带电的电线,并且是在提前得到其他人告知的情况下,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被告中国电信新野分公司辩称:1、本案事故发生至今,原告及家属并未找我方、公安也未找我方。我方对该次事故发生情况并不清楚。2、事故发生地点没有我公司的线路。3、公安对电网公司询问笔录称有中国电信光缆,系移动、电信、联通的共同称谓,不是我公司。4、事故发生是受害人自己触摸供电线路导致,与光缆线路无关,我方不应承担责任。5、本案应当根据事发原因和结果予以认定,关于该观点同移动公司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异议的案件事实分析认定如下:8月19日,新野县公安局询问笔录(以下均为新野县公安局询问笔录)中***答“我这辆车是一辆二手车,挂靠的湖北宜城鸿顺物流有限公司,没有过户”。“17日下午5点多,我驾驶的大车到大桥路西头***存放砖渣的院内,装砖渣送到史井风力发电厂,从下午5点多一直拉到18号凌晨1点多才回家”。“由大桥路走上港白河大桥到三岔口,接着沿新修的新城大道直走到高铁连线项目部后,往北过红绿灯走往***楼的小路直往北跑二十分钟左右就到风力发电站的工地,在工地卸完砖渣后再原路返回”。“在18号凌晨1点左右,我把第五车砖渣卸完后,给***(大名**)打电话问他这一车拉完了还拉不拉,***说整求整,在高铁项目部红灯口往北不多远有一根电线底拉着,车不好过,他正在扶电线慢慢给车开过去,挂了电话后我就没有再原路返回,从白滩走**回家了”。“我手机上有通话记录,当时给***打电话的时间是18号12:50分”。8月20日的询问笔录中,“问:***,我们刚将视频监控向你播放,你在通过滨河路与大桥路红绿灯交叉口时,你车辆加装的篷布升降机当时是竖直的状态,并未遮挡住你所拉的货物,你是否清楚?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答:我知道这个情况,我在装车的时候一块楼板裸露在车厢外面一点,我在关闭篷布的时候,升降杆被石头挡着了,合不住了,我认为篷布盖了十分之八,想着没事,我装完车就走了。”“问:你车辆行驶到新修的新城大道直走到高铁连线项目部后,往北过红绿灯走往***楼的小路时,行驶过程中是否感觉到什么异常?”“答:我当时行驶到往北走的小路时,向北红绿灯几十米我车灯照的地方没有什么异常,走着走着我听到‘咚’的一声,我当时没有多想,想着压着啥东西了,我就没多想,直接走了。后来我到史楼卸货的时候,坐在车上按了遥控器将车厢升起来,将货物卸下来之后我就给***(大名**)打电话问他这一车拉完了还拉不拉,瞌睡了,***说整求整,在高铁项目部红灯口往北不多远又跟电线底拉着,车不好过,他正扶电线慢慢给车开过去,……”“问:你在行驶快到齐楼时,与***的车辆会车,之前你的车辆过去的时候听到响声,后来你给***打电话时,***说电线耷拉下来过不去了,你就没想过是你挂的电线?”“答:我当时根本没往这上面想”“答:我第二天才发现我的升降杆是损坏的,后来我将车辆送到人民路南头‘虎子’汽修维修。”“答:我现在知道了,你们将监控给我看了,是我的车挂住电线了。”在8月21日的询问笔录中显示“问:***,你有无驾驶证没有?答:我没有,我在2014年被吊销驾驶证后被判处终生禁驾。”8月20日,询问***笔录中,***答“我是17号半夜24点左右的时候在高铁项目部红灯口停下。”“因为路口北边道路西边的电线杆向北倾斜,倾斜的比较严重,在电线杆北边有一棵树在扛着电线杆,电线杆上面的东西向的一条粗电线上的西电西安在吊着,西电线与地面有2米高,后来我前面车上的司机拿了一根绳在细电线的一头绑着,然后将绳子的另一头绑着一根木棍,然后将木棍的一头往粗电线上仍,木棍在粗电线上缠了两圈,细电线就系在了粗电线上,我们都能正常通行了。问:当时路口停了几辆车。答:路口北边停了两辆空车是往南走的,路口南边停了4辆车是准备往北走的。”8月20日询问**的笔录显示,**“答:我走到郑万高铁项目部时,在往齐楼方向路口的西边有一根电线杆子往北倾斜,路口处的电线往下在吊着,电线与地面有3、4米左右的高度,当时路口处有两辆空车准备往南行驶,但是电线吊的比较低他们过不来,后来我过去找了一根线将吊着的电线又绑上了,然后他们就能往南行驶了,我就驾驶我的车往北走了。路口的北面是***和***的空车,他俩是往南行驶的。”上港电业所所长***证实,“2021年8月18日凌晨0时24分,果五线路有跳闸停电情况,后来电业系统自动推闸送电,到早上5点左右接到电业局调度室通知C相接地电压为0,调度已停电,通知我们上港电业所查线。”上述证言相互印证,从时间上看,2021年8月18日凌晨零时许,被告***驾车通过事故路段,听到异常声响,路遇相向行驶的“***”,12点50分与***打电话,***称电线挡住车无法行驶,及0点24分停电的事实,时间顺序一致;从运送渣土的车辆上看,当晚从事运输的七辆车,***的车不在事故现场,其他六辆车均在并被堵;从运输渣土的车辆状况看,唯独***的车辆受损,升降杆损坏、篷布撕裂;最后,***看过公安局播放的视频监控后自己也承认是自己的车挂到的电线。因此,2021年8月18日凌晨,挂到高压电线致电线杆断裂、倾斜,高压线路下坠的事故系被告***驾车所为。 依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18日凌晨零时24分,***驾驶(无证驾驶)的车牌号为鄂F7××**的红色东风大力神牌后八轮货车运输渣土,经过新野县××乡××道与Y010县道交叉口自南向北70米道路处,挂到道路上方东西走向的钢绞电缆线,导致高压输电线路即时停电,道路西边的电线杆向北倾斜45℃,道路东边的电线杆向北倾斜75℃,电线杆上面的东西走向的三条高压线向北倾斜下坠,另有一条细电线下坠与地面大概有2、3米高,车辆不能通行。后经同时从事运输渣土公司的司机处置,车辆可以通行。凌晨四时许,***驾驶后八轮货车运输石头经过上述位置时,发现有三根高压线向北偏斜横吊在路上空,其中还有一根指头粗的黑色线向下特别低,***就用手挪一下线,车往前开一点,这样反复挪了四次,把车开过去。凌晨4时21分,***打电话告知**1上述地点有掉落的电线比较低,让他注意点。凌晨5时许,**1驾驶豫AL××**后八轮货车运输石头经过此处,为了能通行自己站在车顶举开电线时,遭电击致其死亡,并引发车辆起火,车辆受损。经鉴定,**1系高压电击烧伤致死。 另查明,2021年8月21日,新野县公安局以***涉嫌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立案侦察。2022年11月22日,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新检刑不诉[2022]119号不起诉决定书。该院认为“本案经审查和退回补充侦察,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出于过失挂倒电线,导致**1撑起电线被电击身亡,缺乏客观要件和直接的因果关系,涉嫌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不起诉。” 又查明,案涉线路系10千伏果五线,起于110千伏果园站,经果园村、***村、***至***路北向西至小五村。10千伏果五线于2017年改造,采用绝缘架空导线,导线对地距离7.3米。该线路上段为三根高压线,下层(下层向上为第二层高压线,相距1.4米)有一根钢绞缆线和两根通讯光缆,其中钢绞缆线和一根光缆是新野供电公司所有(光缆线附着在钢绞缆线上),早已废弃使用,另一根是中国移动新野分公司附着在钢绞缆线上正常使用的光缆通讯线。 再查明,**1去世后,其继承人为原告***和**2,其被扶养人为**2。***系死者**1的父亲。**2系死者**1的女儿,事故发生时年满8周岁。**1生前与其配偶**醒于2017年4月19日经邓州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儿**2归**1抚养,**醒每年支付**2抚养费3500元直至小孩18周岁为止。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1因欲将下坠的电线架起后驾车通行过程中因高压触电死亡并引发起火造成财产损失,原告***、**2作为受害人**1的近亲属,依法有权获得赔偿。被告***过失刮到钢缆线,导致高压电线杆倾斜、断裂,高压电线下坠,影响过往车辆通行,是引起**1通行时被电击身亡的前因,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新野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路的所有人和经营者,对高压线路的管理运营承担严格责任,在高压线路受损,引发电力系统跳闸停电后,未能及时发现并修复故障,消除危险,致使二次发生事故致人死亡,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故受害人**1驾驶车辆至高压电线下坠造成的行驶障碍路段时,本应停止通行或避让绕道通行,或报请相关部门消除障碍后通行,而是在同行***告知危险后,仍然强行采取排除妨碍通行的措施,未充分认识到电力危险,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自己可以消除危险,终因处置不当,造成车毁人亡的重大事故和损失,其本人存在过错,故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由被告新野供电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剩余40%责任由原告自行负担。由于案涉肇事车辆实际使用人和所有人均是***,被告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将该车辆出售后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并未实际使用车辆导致事故发生,故被告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现场虽然有被告中国移动新野分公司的通讯光缆,但其拉力不足以刮倒电线杆,发生电杆倒伏、高压线下坠,该公司无过错,故被告中国移动新野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案发现场并未发现有中国电信的通讯光缆,该公司不是事故的相关人,故被告中国电信新野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就原告***、**2主张的各项损失,依法适用事故发生时即2021年河南省交通事故伤亡赔偿的标准,本院认定如下: 1.死亡赔偿金:37094.8元×20年=741896元; 2.丧葬费:35675.5元; 3.被抚养人生活费:受害人**1与其配偶**醒于2017年4月19日调解离婚后,协议婚生女孩**2由**1抚养,**醒每年向**2支付抚养费,原告诉称**醒从未回村探望,下落不明,不能作为**2已无法定抚养人的依据,故就本案中原告**2的抚养费赔偿数额应按两个扶养人计算,计为23177.5元×10年÷2人=115887.5元; 4.车辆损失:36710元; 原告请求的尸体处理费3360元,应包含在丧葬费赔偿数额中,故本院对该笔费用不予支持。综上,二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合计为930169元,由被告新野供电公司承担30%的责任为279050.7元,由被告***承担30%的责任为279050.7元,剩余40%由二原告自行负担。**1因事故死亡给二原告的精神造成巨大伤害,故二原告应获得相应的精神赔偿,根据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二原告的精神抚慰金可酌定为50000元,由新野供电公司和***各负担25000元,故新野供电公司共计应赔偿二原告304050.7元,***共计赔偿二原告304050.7元。被告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可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304050.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304050.7元。 三、驳回原告***、**2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45元,由原告***、**2负担3423元,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某某公司负担5861元,由被告***负担58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