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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西藏政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4民初17154号 原告:四川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女,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柯某某。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西藏政企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桑某某。 原告四川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西藏政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4元,减半收取计637元,由原告四川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