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105民初313号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五路。
负责人:祝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南路58号34幢A区1楼110-4室(上海堡镇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总经理。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网络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