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203民初90号
原告:开封市脉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郑开大道迪臣世博小区1号楼B座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3XHB7G0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凌辉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宋城路六大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47439003U。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7707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开封市脉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开封市脉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开封市脉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封市脉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计10050元,由开封市脉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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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