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407民初539号
原告:孙某某,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孙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孙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