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783民初835号
原告:内蒙古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某某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负责人。
原告内蒙古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49.91元,由原告内蒙古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