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4民初3800号
原告:***,男,199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定盘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传输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6栋1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传输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传输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传输局、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