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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91民初5288号 原告:***,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创业城H座1122室。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负责人:***。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 负责人:***。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 负责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 负责人:***。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 负责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2025年07月0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