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104民初13526号之一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