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宁0104民初13526号之一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