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盈优创资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中盈优创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海民(知)初字第3697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08室。
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靳锴,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中盈优创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人大文化大厦5层1-10单元。
法定代表人冷荣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程程,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景象公司)诉被告中盈优创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优创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好景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靳锴,被告中盈优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程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好景象公司诉称:中盈优创公司在其所属的网站中,使用了五幅美好景象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中盈优创公司的上述使用行为未获得美好景象公司授权,亦未向美好景象公司支付报酬,侵犯了美好景象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盈优创公司:1.公开向美好景象公司赔礼道歉;2.赔偿美好景象公司著作权侵权赔偿金40000元;3.负担美好景象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2000元。
被告中盈优创公司辩称:首先,中盈优创公司不是涉案网站域名所有者;其次,不认可涉案照片权属;最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证据支持,不认可律师费、公证费的支出。综上,不同意美好景象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美好景象公司所主张的编号为cplmc-3626、cpmh-0062、cpmh-0083、cplmc-3624、cplmc-1477的摄影作品登载于美好景象公司“景象图片库”网站中,且作品下方附有版权声明,内容为:“所有图片均受著作权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以上图片著作权属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所有。”美好景象公司另提交了5幅作品的底片。
美好景象公司提交的《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显示:由于业务需要,美好景象公司委托摄影师周城按照该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拍摄了涉案五张摄影作品。按照双方约定,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属美好景象公司所有。
2013年9月3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中盈优创公司网站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根据公证过程制作的(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8628号公证书显示: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
http://www.zhong-ying.com,进入页面“公司介绍”中为中盈优创公司的相关介绍。该网站在首页、“新闻中心”、“行业资讯”、“客户服务”等板块中使用了与涉案cplmc-3626、cpmh-0062、cpmh-0083、cplmc-3624、cplmc-1477照片相同的图片。
美好景象公司提交了1050元的公证费发票和5000元的律师费发票,在本案中其主张1000元律师费、1000元公证费。中盈优创公司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查询网页打印件显示涉案网站域名并非为中盈优创公司所注册,但中盈优创公司认可涉案网站由其经营。
庭审中双方对涉案网站上已经停止使用涉案图片的事实亦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委托摄影作品的创作说明、摄影作品底片、公证书、发票、网页打印件等为证,本院庭审笔录、证据交换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美好景象公司“景象图片库”网站中载有涉案五幅图片,且美好景象公司能提供涉案图片的底片,结合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的相关内容,本院确认美好景象公司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
根据公证书内容,使用涉案图片的网站网址为http://www.zhong-ying.com,尽管中盈优创公司辩称该网站域名并非由其注册,但根据网站内容和其庭审中的相关陈述,足以认定涉案网站由中盈优创公司所经营。中盈优创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涉案图片,侵犯了美好景象公司对该图片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美好景象公司要求中盈优创公司赔礼道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经济损失,鉴于美好景象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本案所控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中盈优创公司的违法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独创性程度、中盈优创公司的过错程度、使用方式及图片面积大小等因素酌予认定。美好景象公司要求赔偿数额较高,不再全额支持其诉讼请求。美好景象公司主张为本案支出了律师费,但律师却没有参加整个诉讼活动,对此本院酌情予以考虑;对公证费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中盈优创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四千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盈优创资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五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一百元(已交纳),由被告中盈优创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三百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游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