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81民终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锦市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三八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合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盛鸿业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富锦市华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盛鸿业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5)牡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943.00元,减半收取9,471.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张继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