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602执5255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天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杨维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森林河汽车有限公司。地址: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鲁克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天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森林河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边志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璠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