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5)鄂商初字第38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蒙泰范家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范家村煤业公司)与被告滨海金地矿业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金地公司)、被告太原市明仕达煤炭设计有限公司、被告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太原正越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天石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西山煤电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宁大钢构有限公司、被告徐州中煤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博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文杰、代理审判员贺楚涵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范家村煤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为民、朱艳玲、被告滨海金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文舵、委托代理人刘建国、刘月寒,被告中煤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翔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家村煤业公司以其与被告滨海金地公司以达成和解、实现诉讼目的为由,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范家村煤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蒙泰范家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800元,减半收取26290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蒙泰范家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玲
审 判 员 王文杰
代理审判员 贺楚涵
书 记 员 包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