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3429民初62号
原告:中电大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顺,男,四川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现住布拖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华能布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布拖县。
法定代表人:阎树森,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电大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华能布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中电大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电大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68.00元,减半收取10134.00元,由原告中电大型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沙依各
审判员张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