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电力安装公司

某某、同江市电力安装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8民终125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同江市电力安装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同江市大直路54号。
法定代表人:申维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鹏,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黑龙江程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西区同福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同江市电力安装公司、一审被告黑龙江程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8)黑0881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8)黑0881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