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9)黑0881民督63号
申请人:***,男,汉族,同江市电力安装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被申请人:同江市电力安装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1245590846M,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大直路54号
申请人***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同江市电力安装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申请人***工资人民币2308.28元,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同江市电力安装公司给付申请人***工资2308.2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同江市电力安装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工资2308.28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同江市电力安装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