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881民督64号
申请人:同江市电力安装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1245590846M,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大直路54号。
被申请人:哈尔滨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585149950J,地址:哈尔滨道里区通达街292号。
申请人同江市电力安装公司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同江市电力安装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约定保证金,虽然没有给付,尚未到期,故申请人的申请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同江市电力安装公司的支付令申请。
本案受理费209元,返还给申请人同江市电力安装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