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振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上海东振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津01执41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上海东振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依据(2016)津01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上海东振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经全部自动履行,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初43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本通知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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