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8963号
原告:武汉市**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290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盛,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传焱,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共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欧洲花园社区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欧洲花园6A1楼。
负责人:张迎春。
第三人:武汉市洪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巷双塘小区3号楼。
负责人:李传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斌武,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锐,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市**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共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欧洲花园社区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市**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共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欧洲花园社区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共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欧洲花园社区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0775元(原告武汉市**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市**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紫茶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荣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