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14470号
原告西安盛巨福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亚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阳,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舟舟,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陕西中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法定代表人赵丰硕。
原告西安盛巨福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12月20日,西安新格瑞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格瑞公司)与被告签订《咸阳市移动式公安检查站建设项目膜结构大棚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新格瑞公司为被告加工安装膜结构大棚,合同就工程概况、内容、工期、工程验收计价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新格瑞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加工安装义务,但被告尚欠81万元安装款未支付。2019年6月4日,新格瑞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其并与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同日其向被告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现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其支付加工安装款81万元;2、被告向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872.50元(自2019年5月28日计算至2019年7月28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汉中市城固县,且原、被告并未就涉案债权转让纠纷的管辖进行约定,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彦
人民陪审员 王林军
人民陪审员 强晓晨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