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702执恢73号
汉中市XXXXX厂、陕西XXXXXX安装有限公司:
汉中市XXXX厂与陕西XXXXX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汉民初字第9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汉中市XXXXX厂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1、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万元,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自2009年11月2日至2012年1月17日已产生7835.18元,已交纳4000元,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结果为归还本金3172元,归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828元,第一阶段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应再支付7007.18元);2、以本金26828元为基数,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2年1月18日至2014年7月31日已产生8486.3元);3、以本金26828元为基数,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至2021年6月29日已产生11849.93元); 4、承担本案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以上款项共计54796.41元直接缴纳至本院。本院依法强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4796.41元,申请执行人已具领条领取案款54446.41元,本院已收取执行费35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XXXXX安装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