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陕西中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上海森来特投资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申10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中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赵丰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壮,陕西省略阳县磷化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略阳县移民安置点。
再审申请人陕西中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7民终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航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对本案事实审理不清。首先,二审对保修范围及保修时间审理不清。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被申请人2010年擅自入住使用至今已八、九年时间,且其所谓的墙体基础建在排水涵管上面的事实认定不清,让申请人承担维修范围的事实审理不清。其次,二审认定没有竣工验收的责任主要在申请人的事实审理不清。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规定》第4条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5条由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签署工程报告、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支付完工程款的情况下组织竣工验收。然在申请人在完善相关资料等待建设单位通知过程中,被申请人等50户住户未经申请人同意和申请人不知晓的情况下,擅自入住后即刻进行改造装修,导致申请人承建的所有房屋无法验收。二审法院对此事实和责任没有查明,认定由申请人承担未验收的主要责任的事实不清。二、二审适用法律不当,致使该判决无法履行。由于被申请人擅自入住行为和建设单位不及时组织验收,才导致申请人的房建工程无法验收的结果。基于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涉及多个方面,双方对建筑工程质量与保修期的认知不同,哪些属于质量问题、哪里该维修、如何维修、谁来维修等争议较大使判决根本无法履行。
***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符合灾后重建实际情况。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时间的认定。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被申请人主张维修的范围均属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二审对保修范围、保修时间的认定事实清楚。关于工程验收责任的认定。涉案标的属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项目。按照国家支持灾后重建有关要求,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约定《房屋建设合同》要求建设工期为120天。被申请人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明并完成第一次交付房款后,申请人迟迟不动工建设,在多方催促动工后,其无法出示招标文书、施工许可证、开工通知、验基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建筑材料合格证等一系列规范文件,加之在施工期间被申请人就发现多处工程问题,并要求停工整改,但申请人置若罔闻,最终导致房屋至今无法验收,相关部门无法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建筑工程质量认定文件。被申请人在房屋主体建设完成,且施工单位离场两年后被迫入住安置房屋。涉案房屋没有竣工验收的主体责任在申请人,二审认定事实清楚。二、二审判决对证据的采信合理合法,其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中航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涉案房屋维修、加固的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经查,2008年“5.12”地震灾害后,略阳县郭镇街村村民委员会、略阳县郭镇镇政府于2008年7月7日、2009年10月15日分别与申请人中航公司签订了《XX街XX街移民点集中安置工程建设协议》。被申请人***为被安置户。2009年6月18日,***与中航公司签订《XX街XX村XX街灾民及移民点集中安置工程施工合同》。中航公司根据以上合同约定为***承建安置的房屋竣工后,***未经竣工验收便搬入该房居住。虽然本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后365天,保修范围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但***向一审法院提交的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陕蓝鉴字(2016)第080号鉴定意见书》中“四、案情分析”反映情形以及涉案房屋存在裂缝的照片等,可以看出涉案房屋工程存在地面裂缝,以及房屋①轴一侧存在排水沟管等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航公司作为本案工程施工方应对建筑物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保修责任。故二审法院判令中航公司应当对***房屋出现的裂缝、房屋①轴一侧存在排水沟管等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采取维修、加固等措施,并无不当。
综上,中航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中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朱玉红
审  判  员  刘育伟
审  判  员  赵艳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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