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森来特投资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申10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中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赵丰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壮,陕西省略阳县磷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住陕西省略阳县。
再审申请人陕西中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7民终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航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对本案事实审理不清。首先,二审法院对于保修范围及保修时间审理不清。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规定,屋面及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被申请人2011年6月份擅自入住使用至今已八九年时间,仍让申请人承担保修期之外的保修责任,明显属于对事实审理不清。其次,二审法院认定没有竣工验收的责任主要在申请人的事实审理不清。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规定》第4条规定,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5条规定,由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签署工程报告,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组织竣工验收。在申请人完善相关资料等待建设单位通知过程中,被申请人等50户住户未经申请人同意和申请人不知晓的情况下,擅自入住后即刻进行改造装修,导致申请人承建的所有房屋无法验收。二审法院对此事实没有查明,却认定由申请人承担未验收的主要责任。(二)二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致使该判决无法履行。二审法院无视被申请人擅自入住使用该房屋,导致无法验收的事实和责任,径行判决申请人承担全部维修责任,不仅适用法律不当,而且导致该判决无法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涉及多个方面,双方对建筑工程质量与保修期的认知不同,哪些属于质量问题、哪里该维修、如何维修、谁来维修等争议较大,判决根本无法履行。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责任不明,适用法律不当,请再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申请人中航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涉案房屋维修、加固的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经查,2008年“5.12”地震灾害后,略阳县郭镇街村村民委员会于2008年7月7日与申请人中航公司签订了《XX街XX街移民点集中安置工程建设协议》。2009年5月25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XX街XX村XX街灾民及移民点集中安置工程施工合同》。申请人根据以上合同约定为被申请人承建安置的房屋竣工后,被申请人未经竣工验收便搬入该房居住。虽然本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后365天,保修范围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但被申请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陕蓝鉴字(2016)第079号鉴定意见书 》中“四、案情分析”反映情形,以及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涉案房屋存在裂缝的照片等,可以看出涉案房屋存在部分墙面裂缝,以及渗漏水等情形。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作为本案工程施工方应对建筑物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保修责任。故二审法院判令申请人应当对被申请人房屋主体出现的裂缝、渗漏水等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加固等措施,并承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并无不当。
综上,中航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中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建民
审 判 员 滕欣燕
审 判 员 张叡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亚洲
书 记 员 谢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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