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等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终3365号
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对***与北京市丰台区玉泉营街道纪家庙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京02民终336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京02民终336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十八行、十九行“纪家庙村委会、公联公司停止侵权”补正为“纪家庙村委会停止侵权”。
审 判 长  时 霈
审 判 员  王 磊
审 判 员  胡珊珊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力之
书 记 员  黄 珊